为什么涉嫌漏诊的韩杰医生成了罪犯,而连续把人治成植物人的省二医却成了行业楷模?
不久前,我陆续就那个骇人听闻的医疗纠纷咨询案例,发表了三篇文章: 文章发出后,大量读者给我留言,其中一位读者的留言尤其扎心,家属和我看后,都不禁唏嘘。 这位读者的评论,涉及医方责任、个案正义、医患伦理等问题。在我看来,非常具有代表性,折射出一些医务人员看待当下医患纠纷的典型心态。 最近,一位叫韩杰的民营医院医生,因涉嫌漏诊而被判医疗事故罪,未决羁押一年,折抵刑期后出狱,在医疗界引起轩然大波。很多法律人、医生都写文章为韩杰医生鸣冤叫屈。我的公众号也刊登了一篇投稿文章为韩杰医生鸣不平。 不知在这位读者看来,韩杰医生是否“严重不负责任”?被判有罪的他,是否得到了公正处理?舆论为韩杰医生鸣冤,是否会让你认为,是在给“不那么权力滔天”的当地医学会、卫生行政机关、法院施压?…… 从韩杰医生的案情,回看邱志刚与省二医之间的医疗纠纷,我不禁要问: 为什么涉嫌漏诊的韩杰医生成了罪犯,而连续把人治成植物人的省二医却成了广东省医疗界的行业楷模(即:广东省医学会的副会长单位)? 下面结合这位读者的评论,我从“医方责任、个案正义”两个角度探讨这一问题,最后再谈谈我的看法。 一、相比韩杰,省二医是否严重不负责任? 1、该读者认为,本案主要责任在省二医。 但实际上,医调委仅答应让省二医承担40%的责任(在法律上这叫“ 次要责任 ”),且不给出任何理由。 即使这一责任比例有违立场倾向省二医的、医务人员的判断,即使在责任划分后有大量新证据出现,医调委也拒绝再次召开专家评议会以再次评定省二医的责任比例。 2、该读者认为,部分房颤本身就有手术指征。那本案患者邱志刚有没有手术指征呢? 这个问题很关键,涉及对省二医责任程度的评判。 虽然该问题是一个需要临床医学专业知识才能回答的问题,但普通人并非不能进行判断。 因为现代医学的最大特点,就是“循证”: 诊疗必须建立在证据之上,必须接受诊疗规范、法律的约束。而诊疗规范、证据甚至法律,也必须经过验证和证伪 : 诊疗活动必须在可验证的范围内开展 诊疗活动必须在被证伪的范围内禁止 在尚未验证又尚未证伪的领域,则需要以考虑法律、证据等因素,依法控制诊疗活动开展的范围 这和现代法治 “有一分证据,说一分话” 的思路是高度契合的。对此,我国颁布的 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 已有详细的规定;而 《民法典》第1222条 也规定,违反法律法规、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,即被推定为有过错,且这一推定,根据 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(新编版)·民事卷IV》2841页,观点编号1220 ,是不可推翻的。 因此, 法律规定了诊疗行为有 接受法律、诊疗规范审查的机制。 同时, 法律也间接规定了普通人应当具备“医学法律式审查”的能力 ,因为 《民法典》第1219条 规定, 患者在接受高风险诊疗前,拥有知情同意权 。 显然,法律这样规定,是 对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所体现出的主体性的共同尊重 : 医方拟实施的高风险诊疗行为,有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? 医方实施前,是否依法对患方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? 患方是否充分理解自身病情以及该诊疗行为的利弊,并由此作出授权医方实施该诊疗行为的决定? 由此,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才可能被认识和界定。 回到本案的手术指征问题,可将上述 “医学法律式审查” 分为四步: 第一层:确认事实:以法律、病历、常识为依据 病历记录是否合法?是否合乎常理? 房颤是什么类型? 心电图有没有证实? 发作多久? 一个月几次? 有无症状? 左房多大? 第二层:寻找规范:以诊疗规范、法律、常识为依据 2023年《心房颤动诊断和治疗中国指南》 2022年《中国孤立性房颤复合消融治疗专家共识》 《2021 心房颤动:目前的认识和治疗建议》 2022年的《心脏介入诊疗术中并发急性心脏压塞急救与护理专家共识》 全国心律失常领域专家联合编撰的大型工具书《心房颤动(2017)》 第三层:把事实代入法律、诊疗规范 “根据法律,病历记录是否符合常理?” “按照指南,病历记录能否证明患者有手术指征?” 第四层:对诊疗活动进行评价 “医生判断邱志刚有手术指征,是否合法合规?” 因此,对“本案死者邱志刚在手术前有没有房颤射频消融术手术指征?”这个问题,读者通过上述四个步骤,不难凭自己的理性得出答案。 2023年版诊疗规范 《心房颤动诊断和治疗中国指南》 对 “房颤导管消融术手术适应症” 的描述是: “对于拟行房颤导管消融的患者,应进行 全面的临床评估 ,包括识别并纠正 导致房颤发生的可逆性因素 、评估 手术风险与复发风险 、 对预后的影响 等,并 充分考虑患者意愿 。” 什么是“ 导致房颤发生的可逆性因素 ”?上述诊疗规范记载: “房颤发病机制复杂,多方面因素均可增加房颤易感性,促进房颤的发生、维持,包括年龄增加、原发疾病、不健康生活方式、遗传等。此外,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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